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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线上投保亦是众多消费者的优先选择。但有些消费者发现,投保时足不出户方便快捷,理赔时却遇到重重障碍的“高门槛”。
基本案情
李阿姨在保险经纪人谢某的帮助下,于保险公司的APP上完成投保名为“XX保险PLUS”的人身保险。李阿姨称当时有向谢某说明其健康状况。投保时,谢某为李阿姨办理了自动扣费功能,授权保险公司在每年保单到期后自动从账户中扣款购买下一年的保险。
第二年,保险公司通过短信告知李阿姨“XX保险PLUS”停售,保单到期日将自动扣划新一年保费转保到同类新产品,李阿姨可以点击短信链接了解新产品并完成缴费,如需取消扣款请及时前往微信公众号操作。其后保险公司顺利扣款并承保“XX保险2020”。第三年,保险公司亦自动扣划保费并承保“XX保险2020”。
李阿姨于第三年确诊患癌,但保险公司以李阿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理赔,李阿姨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经审理查明,上述“XX保险PLUS”和“XX保险2020”的条款均有约定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后需重新投保。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李阿姨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曹子彦
本案中,李阿姨分别投保了“XX保险PLUS”和第二年、第三年的“XX保险2020”,在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以及部分保险条款上均有不同之处。保险公司承保新的“XX保险2020”时应当重新审查李阿姨是否符合投保条件。但保险公司发送的通知短信不能认定李阿姨对新保险的全部内容知情并同意。李阿姨虽在首次投保时勾选了“自动扣款”,但也仅能认定李阿姨同意以当时的审查条件和告知情况来适用于日后同样的保险,不能认定李阿姨同意适用于不同的新款保险产品,“自动扣款”不应扩大适用于投保不同产品的情形。
法官提醒,当今信息网络发展迅速,大量保险都是通过互联网线上销售的方式完成投保。然而,不少老年人对互联网操作不熟悉,建议老年人谨慎选择保险机构,尽量让子女或信任的年轻人帮忙了解投保操作。同时需要注意,线上投保时,保险中介等人员仅是协助投保人进行操作,最终的责任认定还是以线上填写的内容和条款为准,建议投保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要轻信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此外,保险机构应注意“自动扣费”仅在同款保险产品中生效,若保险产品升级改款,则须重新完善投保程序,与投保人重新订立新的保险合同。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海珠法院
通讯员 | 曹子彦
责 编 | 张雅慧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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