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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保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重要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在存储、传输、 处理这些信息时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开展测评工作。
(一)法律规章要求:《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二)行业要求:在金融、电力、广电、医疗、教育等行业,主管单位明确要求从业机构的信息系统要开展等级保护工作。
(三)企业系统安全的需求: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通过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可以发现系统内部的安全隐患与不足之处,可通过安全整改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降低被攻击的风险。
网站等级保护备案分为以下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 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无需备案,对测评周期无要求)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 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公安部门备案,建议两年测评一次)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 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备案,要求每年测评一次)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 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备案,要求半年一次)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 查。(公安部门备案,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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