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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规定,受有关单位委托,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和标准规范,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方法,选择安全技术评估和安全管理评估方法,对具体使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验评估,判断被测系统的技术和管理等级是否符合设置安全等级的要求,根据水平给出是否符合设置安全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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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独立性保护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责任主体是信息系统经营、使用单位和主管机构。根据技术标准,“独立”体现在经营用户和主管机构的独立定级、独立维护中。信息系统经营使用单位和主管机构在等级保护工作中,按照技术标准独立定级、独立维护。在等级保护工作中,信息系统管理用户和主管机构按照“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接受信息安全监督机构对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业务用户和主管机构是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负责人,直接对信息安全系统的安全负责;公安、保密、密码部门对业务用户和主管机构的等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负责。因为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不仅影响行业和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还影响国防安全、社会稳定和集体利益,国家需要管理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
重点保护原则:重点保护是处理中国信息安全面临的关键威胁和存在的关键问题,实施国家集中安全保障关键信息系统的重要对策,有效体现“适当安全、维护关键”的效果,将有限的资金、物力、人力投入到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中,按照技术标准建立安全保护体系,建立安全保护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有效保护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有效保护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有效提高我国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整体水平,确保信息安全。
同步建设原则:信息安全建设的特点必须在信息化建设中同步规划和实施。新建、改造、改建信息系统时,应同步规划设计安全方案,投入一定比例的资产建设信息安全设备,确保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
动态管理原则:跟踪信息系统的变化,调整安全措施。由于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数量和类别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当优化和变更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再次确定,安全保护应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调整情况再次实施。同时,信息安全本身也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信息安全技术、外部环境、安全威胁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信息安全措施。
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名单如下:
测评机构名称: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北京卓识网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测评中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广播电视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中心、国家信息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系统与信息安全评测中心
交通运输信息安全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应急管理部通信信息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赛尔汇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据了解专业的等保测评机构应具备有效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同时测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客观、公正、安全的测评服务。
等级保护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网络安全制度、基本国策,也是一套完整和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遵循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开始安全建设是目前企事业单位的普遍要求,也是国家关键信息基础措施保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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