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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士,地处大不列颠岛西南部。境内地形以山地和丘陵为主,南部有少量平原,西北部的安格尔西岛是重要的粮产地,北部斯诺登山是威尔士的天然屏障兼优良牧场。威尔士内部区分为本土威尔士和边地威尔士,其大部分地区由威尔士王公统治。
该地区内部情况复杂,历来有政治分裂的传统。1267年签订的《蒙哥马利条约》,在法律上确立了小卢艾林对全威尔士的最高宗主权,他也正式获得“威尔士大王”的称号。
1276年,威尔士王公卢埃林拒绝参加爱德华一世的加冕仪式,这被看作是对英格兰统治做出的挑战,这便引发了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威尔士战争。
爆发的必然性
第一次威尔士战争爆发的背景较为复杂。13世纪时,英格兰处于民族国家形成时期,爱德华一世继位之后,着手统一英格兰全境并开疆拓土,延伸边地势力。
威尔士地区受边地城镇和庄园经济形式的影响,经济上的发展同时滋生出威尔士的民族意识。1267年《蒙哥马利条约》中明确规定威尔士应向英格兰缴纳贡金,该项条款激化矛盾,双方出现利益冲突。
威尔士与英格兰
威尔士,位于英格兰的大不列颠西南部,东界英格兰,西临圣乔治海峡,南面布里斯托尔海峡,北靠爱尔兰海。威尔士地区包括,西北部的安格尔西岛(Anglesey),北部从西至东有迪加努伊(Degannwy)、康威(Conwy)、罗德兰(Rhuddlan)、登比(Denbigh)、四个坎特里夫(FourCantrefs)、弗林特(Flint)、哈瓦登(Hawarden)、切斯特(Chester)等地,中部从北至南有波伊斯(Powys)、蒙哥马利(Montgomery)、比尔斯(Builth)。南部从西至东有高尔(Gower)和格拉摩根(Glamogan),卡迪根(Cardigan)和卡马森(Carmarthen)则位于威尔士的西南临海处。
从诺曼征服以来,英格兰王室就对威尔士实行管控。威廉一世时期,威尔士实行管控的方式是设置边地。英格兰王室选取其信得过的得力官员,派至威尔士边地做边地候,作用是用边地候的力量来管控威尔士。
按照由南向北的顺序分别设置三个边地地区:一是赫里福德,二是什鲁斯伯里,三是威尔士境内面积最大的切斯特。切斯特不仅面积最大,也是威尔士的战略要地。
威廉一世设置边地的本意是加强对威尔士地区的控制,结果却与初始目的相背离,王权并没有实现对威尔士的有效管控。
威尔士本土的法律带有自治性,这种法律的核心理念也影响了边地,所以边地施行的英格兰法律有种明显的威尔士化特征。
这相当与在边地运作的法律是边地法而非英格兰的法律,这也造成边地候的权力日益壮大,并私自侵吞边地财产。
威廉一世后威廉二世继任,由于本身统治才能不及其父导致对威尔士的管控不力,威尔士地区的起义更加频繁。
威廉二世时期,虽也发动过三次大规模远征,但效果并不理想。威廉二世(1087年-1100年)在位时对威尔士采取的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政策,并没有采用武力进攻威尔士。
公元1100年,威廉二世死后,其弟亨利一世(1100-1135年在位)继任,亨利一世在位期间也十分关注边地的情势,其策略不是蛮横镇压的方式,反而是利用威尔士内部矛盾的方式来消解他们的力量。
12世纪威尔士恢复短暂的自治权,主要是因为英格兰内部发生战争,使之无暇顾及威尔士,这给了威尔士发展和恢复的时机。
对于英格兰来说,威尔士在尚未被征服之前被分为威尔士本土(pure-Wallia)和威尔士边地(Marchia-Wallia),本文的着重点在于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四次威尔士战争,而且他的征服是针对威尔士本土的。威尔士本土是由当地王公统治的独立区域,威尔士边地属于英格兰与威尔士之间的连接区域,是由英格兰派驻官员进行统治。
威尔士本土与威尔士边地的关系不是必然敌对的。虽然威尔士本土的领主们努力的融入到边地社会中,威尔士王公和边地侯通过联姻的方式加强了彼此的联系,卢埃林·阿普·伊欧沃斯(LlywelynapIorworth,约1172-1240年)将自己的女儿嫁到边地中去,以此来加强与威尔士边地的联系。更多的表现为冲突、侵袭和反侵袭。
格温内德(Gwynwdd)公国,位于威尔士的西北部,地理位置优越,不仅有斯诺登山作为战时的天然屏障,又有安格尔西岛为其提供充足的粮食。格温内德公国是威尔士的核心区域,对于该地的掌控足以改变整个政治生态。
9世纪时,格温内德的威尔士领主是罗德里,其家族不断扩大威尔士的统治疆域,至其孙海伟尔时,其在南部平原地区建立德赫尤巴斯公国,并将之与格温内德公国合并。
海伟尔之后死后格里菲斯继任,他继续扩大统治范围并且迫使威尔士内部承认他的宗主权及最高统治权,并侵袭英格兰王室统治范围内的边地赫里福德地区,这种地区冲突影响了英格兰王室对边地的控制。在他之后,威尔士地区没有出现得力的统治者,导致该地区陷入混乱状态。
12世纪,在威尔士统治的土地上,封建中央集权对此地有所影响,但习惯法中的自治权是根深蒂固的。威尔士地区分分合合,最终分裂为三个主要公国,分别是格温内德,波伊斯和德赫巴斯(Deheubarth)公国。
13世纪,大卢埃林因其卓越军事才能而获得广泛认可,拥有该地区的最大权力,是威尔士地区的霸主。大卢埃林不断扩大的势力范围,或是通过正式协议,或是武力征服,或是通过姻亲的亲缘关系获取。
大卢埃林声称自己是威尔士的自治代表,应该成为威尔士的旗帜。1224年,在他的一封信中写到了对英格兰的反抗情绪与态度,“我们应该享有与英格兰国王同样的自由”。
1240年,大卢埃林去世,威尔士地区陷入内乱状态,英格兰趁机恢复了对威尔士部分地区的统治权,包括威尔士北部的迪加努伊(Deganwy)、四个坎特夫里,中部的蒙哥马利和比尔斯,西南部的卡马森(Carmarthen)和卡迪根(Cardigen),都归属于英格兰。
13世纪,边地上的土地构成比较复杂。格洛斯特(Gloucester)伯爵占据最南部的格拉摩根地区,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赫里福德伯爵占有南部地区布雷肯,处在东南部的切普斯托(Chepstow),由诺福克(Norfolk)的伯爵们占据。
高尔则是另外一处南部边地权威及独立的重要碉堡。再往北,在边地中部,如威格莫尔(wigmore)所占据的主要领地,北部的切斯特伯爵领,从1237年起由王室占据。
边地的大领地,在登比设立林肯伯爵。瑞纳德·德·格雷(ReginalddeGrey)和约翰·吉福德(JohnGiffard)被确立为这个地区的主要边地领主。
解决威尔士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英格兰王室,第二个方面是威尔士边地,第三个方面是威尔士本土统治者。
对于英格兰政府而言,关键是威尔士人对英格兰宗主权的完全承认。英格兰与威尔士经历短暂战争后,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双方关系的重新界定。对于边地而言,重要的是维持其原有的司法独立权,并扩大他们所控制的领地范围。威尔士内部虽呈现出分崩离析的状态,但其强烈的民族意识及独立倾向日益深化。
英格兰统治者亨利三世(1207-1272在位),其才能不足,最终对于对威尔士的控制也是有限的。尽管亨利三世曾多次指派英格兰将领进驻威尔士,甚至在威尔士领土上建造城堡。随着大卢埃林的崛起,其中10座城堡都被其所摧毁。
亨利三世的成功是暂时的,随着小卢埃林(LlywelynapGruffudd)的崛起,格温内德公国再度摆脱颓势,上升为威尔士的实际统治者,威尔士与英格兰之间的平衡再度被打破。
1254年,作为太子的爱德华受封威尔士和切斯特的宗主权,他的权力在当时受到强烈抵制,并未起到实质作用。1256年,威尔士地区发生叛乱,但王室未能顺利平定此次叛乱,王室军队甚至都没有抵达威尔士北部的迪加努伊。
英格兰走向民族国家的趋势
13世纪到15世纪,民族意识是一个历史趋势,英格兰走在民族意识的前端。民族国家的意识与王权直接相关。在诺曼征服时期,臣民的自由意识相对较强,王权统治也没有步入正轨。
英格兰逐渐走向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是由英格兰历代以来的传承所决定的。1066年之后,英格兰实行封建采邑制度,从一开始就培养了上级与下级之间的认同观念。
13世纪末到14世纪初民族概念已初步形成,王权更加集中,英格兰王室基本完成了统一
民族国家的建构任务,爱德华一世时期,民族国家的建构渐趋完成。
王权的统治与臣民的自治意识向来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二者的此消彼长成为了影响王权巩固与动摇的重要因素。一旦王权取得了绝对优势的地位,臣民对王权的依从关系也自然得到巩固。
进入12世纪之后,臣民开始了争取自由的行动,并与王权进行了系列斗争。例如法国、意大利、约克镇等都发生过不同程度的斗争,斗争的结果都是以王权的胜利而告终。
这说明,相较于臣民对于自由意识的争取,王权的建构才是民族国家形成初期的核心所在。
王权的盛衰与君主个人的才能密切相关。
1275年,议会授权爱德华一世对每袋出口羊毛享有6先令8便士的永久关税。相较于从王室地产当中挤压出更多收入,征税显然是一种更为有利可图的手段。除了这些世俗的税收之外,爱德华一世设法从教区那里获得征税权。
教会纳税与世俗纳税的方式有明显差异,世俗税大部分按人头收取,而教会税是基于一种固定的税款摊派。1279年,坎特伯雷教区分摊总税收的十五分之一。
四年后,这一比例上升至二十分之一,约克分摊税率的十分之一,三年后,约克下降至税率的三十分之一。爱德华一世后期,他把战争利益与臣民利益相联系,这种方式激发了英格兰民众的民族意识。
以此为依据,爱德华一世试图将所有的收入置于英格兰王室之下。封建主权强化,有更大权力可以征收税务。税收作为联系国王与臣民之间的纽带,其作用至关重要,征税的多少直接反映了王权的强弱状况。
诺曼征服以来,英格兰就继承并发展了盎格鲁撒可逊时期的财政机构,封建王权开始孕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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