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料油使用比例将进行一致性检验

我国原料油使用比例将进行一致性检验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孟刚 文 摄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 食用调和油 GB T40851 2021 以下简称新标准 新标准充分考虑到我国实际国情 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食用调和油配比等问题 设置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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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孟刚 文/摄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食用调和油》(GB/T40851-2021)(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充分考虑到我国实际国情,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食用调和油配比等问题,设置了一致性比例指标,并要求企业建立可追溯性体系,对促进建立透明规范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加强我国食用调和油市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新标准将于2022年6月1日实施。

原料油名称比例要标注

食用调和油是我国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中的主要产品,每年消费量约600万吨左右,占小包装油脂总量1100万吨的一半。据统计,金龙鱼、福临门、鲁花、多力、长寿花、西王、九三、海狮等品牌的食用调和油产品均占其所有植物油总销量的40%。这一类型产品遍及我国城乡的大小超市和农贸市场,备受消费者青睐。

然而,食用调和油配比之争、调和油产品冠名不规范等问题一直存在。标准起草组通过市场调研发现,在各地超市和农贸市场上,以棉籽油产品销售的小包装商品很少,均以散装植物油的方式流通,作为调和油的原料流向食用调和油生产企业,但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食用调和油产品的标签配料中,却很少标识。

目前,食用调和油所用食用原料油有植物油、动物油和新食品原料。新标准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单品种食用植物油为原料调配制成的食用调和油。

现行《食用调和油》(SB/T10292-1998)标准是原国内贸易部1998年颁布的行业标准。该标准没有对产品的原料油含量(比例)或各种脂肪酸组成标识作出明确规定。而早于新标准的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已于2018年12月底正式实施,明确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在标签方面,新标准与GB2716基本保持了一致。新标准规定,食用调和油的产品名称只能标识为“食用调和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名称不得更改。新标准还规定包装产品和散装产品还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下列内容:各种食用原料油的名称和比例;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用原料油中,只要有一种油是采用转基因油料生产的食用油,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标签中标识。

记者近日走访市场发现,目前市场上食用调和油产品基本都标注了各种食用原料油的名称和比例,比如金龙鱼、福临门、鲁花等品牌。不过,目前产品执行标准多是厂家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

增加一致性比例要求

在质量指标方面,新标准总体与现行的单品种植物油产品的国家标准质量指标基本一致。新标准规定,食用调和油的质量要求不再分类别或等级,设置气味、滋味、色泽、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饱和脂肪酸含量、反式脂肪酸和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等9个质量指标,其中饱和脂肪酸限量≤25%。另外,针对植物油精炼过程中的反式脂肪酸安全问题,新标准也进行了限定。

目前,食用调和油市场上存在各种植物油混合后难以识别、标签不真实标注配料等现象。“油掺油鬼都愁”,市场上标注的各种油配比是否名副其实?有没有相应的检验方法呢?

标准起草组表示,比例一致性检验没有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但这一指标是评价食用调和油的关键指标。新标准中,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检验通过引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和规范性附录相结合的方式,研究、验证并建立检验方法。

据介绍,新标准中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的设置是按照食用调和油商品所标识的比例,规范实验室样品的制备,按照GB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中归一化法检验。经核算,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中食用原料油比例标识的真实性。比例一致性是指产品测定的脂肪酸组成与按产品标识的单品种食用植物油配方比例计算获得的理论(或制备的实验室样品测定)的脂肪酸组成结果相一致的程度。

原料油要可追溯

新标准除了增加一致性比例要求外,还设置了有关产品可追溯性的内容,要求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留存生产所用的各种单品种食用植物油和对应加工的食用调和油样品,为市场流通的食用调和油商品组分真实性判定提供佐证。

新标准要求,每一个生产批次的食用调和油为追溯单元,追溯信息记录按《食品追溯 信息记录要求》(GB/T37029)执行,每个生产批次所用的各种食用原料油和对应加工的食用调和油(包括食用植物调和油)均应封样留存,记录质量等级和加工工艺信息,并要求溯源样品保存存储期不得低于本批次产品的保质期,便于佐证市场流通的食用调和油商品。

新标准还规定,食用原料油标识允许相对误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执行,即当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除食用植物调和油之外的其他食用调和油参照执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原高级工程师蒋新正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生物化学的角度说,植物油混合后监测难度大,目前的技术可以检测出油的品种,但是定量分析较难,建立可追溯体系,可从源头采购环节监测企业原料进口情况,并对企业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何东平表示,企业首先要有自我约束,规范从原料采购到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对产品进行留样检测。

江南大学食品学院教授王兴国表示,如实标注各种油的比例,有助于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于规范食用调和油市场,提高食用调和油食用安全和营养水平,指导企业生产发展,提高食用调和油产业化、科技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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