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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宁可结果错误也要程序合法?西方有一句谚语:“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翻译过来就是“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是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也就是我们说的,看得见的正义。
法学院的教授们在讲到“程序正义”时,都会向台下的学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六个人分食一个蛋糕,工具只有一把刀,怎么切才能保证每个人都满意?”答案往往都是五花八门的,但不管是横切还是竖切,只要是人工来切都无法保证每块蛋糕完全均等。切蛋糕的人也会被质疑“厚此薄彼”,最终的结果则是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吃亏了。然而,这看似无解的问题,如果设置了合理的程序就会迎刃而解。
答案就是——切蛋糕者后分。切蛋糕者最后拿到蛋糕,必然会小心翼翼地保持均等,防止自己拿到最小的那块,其他人也明白这种分法的精妙,自然会选择相信切蛋糕人的公平公正。这就是通过大家都认可的、正当的程序来实现结果的正确,也就是程序正义。
与程序正义相对的是“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只考察结果是否正确,不考虑解决问题的过程。最典型的实质正义就是“万事皆有因,善恶终有报”。不难发现这种想法其实只是一种美好的寄托,除非有开启上帝视角、全知全能的人或者技术来解决争议,否则实质正义也只能变成丢色子、拼概率。
在古代,民众把实质正义的希望寄托于廉吏、青天老爷,诸如狄仁杰、包拯,他们以个人能力、人品和口碑获得大众的信赖,让大家相信他们的判决一定是正义的。在现代,立法的科学化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发现把正义和个人的判断捆绑,风险太大。毕竟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个人还存在被腐化、徇私情的风险,所以开始用最为可靠的、经过论证的程序来约束他们,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变成了解锁实质正义的钥匙。
现代司法体制中,程序正义是最为重要的一环。我国有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部法律的内容均是关于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这些程序规则经过了法学家、立法者的长期论证、研究最终得以写进法律,为的就是达到“切蛋糕者后分”一样的正义保障。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民警必须要在看守所讯问,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等,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导致真相产生偏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详尽的举证期限、质证规则,为的就是通过程序查明真相。类似的规则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当然,就像能臣、廉吏的惊堂木下也会有冤假错案一样,再精妙的程序也不是万能的。现实中,存在很多依照法定程序审理,但最终可能结果错误的案件。例如,民事案件中,因为一方没能按时提交关键的合同、借条,证据关门后最终法院判决败诉(当然实务中已经变通);刑事案件中,因为公安机关取证程序上的瑕疵,关键证据没有被法庭采纳,放纵了实际的犯罪分子。这些情况都可能在现实中存在,而且无法杜绝。或许还是像那句话说的,正义从来都不是一种真理或常态,而只是一种无奈和妥协。
套改一句名言,在当时当下,程序正义不一定是最好的,但一定不是最坏的。在技术发展到能让人类通晓过去、预知未来之前,程序正义还是我们的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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