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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由于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成为常见犯罪之一,尤其在游戏、电商、教培、地产等方面极为常见。对于该类案件的辩护,往往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涉案信息是不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信息”。尤其是在存在数量达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信息时,若能将相关信息不认定为“公民信息”,则将决定案件案件的整体走向:无罪或从轻、减轻量刑。
对于该类案件,对于涉案信息经常就是没有其他信息只有单一的纯电话号码,对于这样的单一纯电话号码,笔者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公民信息”,也曾在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说服检察官在计算时予以了去除。
该项的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由此可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备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功能。易词言之,如果这种信息无法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的形式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那就不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不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进言之,涉案电话号码应当具备上述功能,方可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涉案手机号码均为单一纯手机号码,没有公民姓名等其他能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这种形式的内容不具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可区分、独有性,根本不能称之为“公民个人信息”,完全不能排除手机号码是否为空号、停机、不正确等无效、不真实号码的合理怀疑。故,在计算公民信息数量时应当将单一纯电话号码予以去除。
辩护人提供8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供贵院参考适用:
1、(2017)粤0304刑初1716号: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被告人刘超与梁娉婷(另案处理)在深圳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41栋601B房雇佣人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进行手表等产品的销售,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户信息进行推销,至2017年2月累计销售产品牟利已超人民币5万元。2017年2月17日,民警将梁娉婷等人抓获,并缴获涉案电脑等物品,从涉案电脑中查获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共计条,已扣除纯号码信息条)。
2、(2018)粤0304刑初448号:关于辩护人及被告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信息条数有部分重复计算,应去除重复计算部分的意见。经查,文件名为“任务导入模板333.csv1”、“任务导入模板.csv22.csv”、“电话号码(1).csv”、“电话号码.csv文件”中记载有公民的电话号码信息,该电话号码信息由严某从其他excel文件中复制生成csv文件用于导入拔号系统,其内容重复,且这些文件中单一的电话号码亦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应在计算时予以去除,故辩护人及被告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文件名为“book1.xlsx”、“副本观澜豪园二期.xlslll”记载的均为连号的单一电话号码信息,应从总条数中予以去除的意见。经查,文件名称为“book1.xlsx”、“副本观澜豪园二期.xlslll”均记载单一的电话号码信息,该部分信息并不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2018)粤0303刑初1058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电脑中含有公民名字和电话号码或者其他信息(去除重复)的信息,标记王岳的电脑内有条,标记朱苗林的电脑内有条,标记黄强的电脑内有47602条,其他三部电脑内有2007条。经统计,纸质信息内包含公民个人信息9459条(去除只包含电话号码的信息)
4、(2020)粤01刑终832号:对于在上诉人蒋丰处查获的个人信息,侦查机关已经聘请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排除了重复及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如不含有姓名、手机号码不足11位等情况)的资料
5、(2019)闽0125刑初44号:被告人翁樟榕、王正义、陈祥枝各辩护人关于单纯手机号码信息、芝麻信用分征信信息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诉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6、(2018)皖1602刑初82号: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单纯的手机号码无法反应出个人身份识别信息,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向他人出售手机号码段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宋某某向他人销售二十六起号码段的犯罪事实不予支持。
7、(2019)浙0702刑初642号:经查,被告人陈哲的供述、陈哲手机的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陈哲非法提供、贩卖公民个人信息7万余条的事实,且已将其中重复、只有手机号码的信息予以剔除。
8、(2019)闽0802刑初687号: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被告人陈民钿向赖国兴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条有误,予以纠正,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应扣除无姓名单纯是电话号码的信息。
上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中,均认为单一的电话号码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在计算时均予以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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