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与条件(二)

原因与条件(二)上期我们主要介绍了单一因果关系陈述 困难与改进 普适的因果关系陈述等方面 本期我们将从因果关系证据 不完全陈述的证伪 因果关系的方向等角度继续为您呈现 John Leslie Mackie 重构此概念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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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主要介绍了单一因果关系陈述、困难与改进、普适的因果关系陈述等方面,本期我们将从因果关系证据,不完全陈述的证伪,因果关系的方向等角度继续为您呈现John Leslie Mackie重构此概念的过程。

引言

本文是哲学家John Leslie Mackie于1965年发表的一篇经典文章。作者对于因果关系进行重新梳理,并对因果关系,提出“原因是某个充分不必要条件中的必要不充分部分”的INUS理论。INUS理论主要研究日常用语中因果陈述句的意义,该理论受到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是我们理解复杂因果关系的重要逻辑。

原因与条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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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Leslie Mackie. 约翰·莱斯利·麦基(1917-1981),澳大利亚悉尼人,哲学家。从1967年到他去世,他是牛津大学的研究员。

因果关系证据

前文介绍了一般因果关系陈述,或者单一因果关系陈述,解释了A至少是P的INUS条件。我们可以通过推理和观察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因果关系的证据。而差分法是一种消除归纳法,可以通过假设、观察和结论来表述,而这些表述方法又能通过提供有效的论据来得出。为了利用这种方法,必须满足以下前提:首先某种原因和条件是存在的;其次,要假设因果因素的范围,它以某种方式构成充要条件,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受限制

DNF析取范式就是由有限个简单合取式构成的析取式。析取范式就是说,否定如果发生,只适用于单个术语,而连词如果发生,只适用于单个术语以及单个术语的否定或者二者中的一个。所以我们可以假设,假设的充要条件的公式是析取范式的,它至多是一个合取的析取,其中每个连词是一个单项或一个连词的否定,也就是一个公式,如“(ABC或G H或J)”

伴随着这个假设,我们需要进行Mill所描述的具有经典差分观测形式的观测。对于某些Z,Z是F领域中P现象的一个充要条件。那么,所有的FP都是Z,所有的FZ都是P,Z是一个用析取范式的公式表示的条件,所有的成分都来自可能相关的因子A、B、C、D、E等的范围。

下图为文中描述一个例子I1,在这个例子中P出现,有一个相反的例子N1, P没有出现,使得一个可能相关的因素(或一个的否定)比如A,出现在I1中,并且不在N1中,但是其他每个可能相关的因素要么同时出现在I1和N1中,要么同时不在I1和N1中。P不在N1中,表明P的任何充分条件都不在N1中,因为Z是P的充要条件,因此Z的析取在N1中也不存在,从而Z中不包含A的每一个析取也不在I1中。但是由于P出现在I1中,Z是P的必要条件,Z出现在I1中。因此,这个例子说明了,Z中至少有一个析取出现在I1中,Z中至少有一个析取包含A。

原因与条件(二)

这表明,Z是P在F中的必要充分条件,它要么是A本身,要么是包含A的连词,要么是包含A本身或包含A的连词的析取,即Z是这四种形式中的一种:A;A…;(A or…);(A…or…)。我们可以说Z是(A—或—-)的形式来总结这些。也就是说,如果(未知的)公式中存在任何不包含A的间断,则表示完全充要条件。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充要条件具有(A…or…)的形式,而A本身只是一个INUS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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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陈述的证伪

重要的是,应当把一个陈述当作一个科学的假设,用一种所涉及到的并且可以使用的证据,以反驳的方式来处理它。

仍然正确的是,这里所分析的由单一因果关系陈述和因果定律提出的一些主张,即某些因素至少是INUS效应条件的主张,这是无法去确证的。但是普通的因果律和单一的因果关系陈述并不能被确凿地证伪。

原因与条件(二)

函数相关和伴随变化

前文所述,因果关系有时不是必然性和充分性的关系,也不是基于这些关系的任何更复杂的关系,例如作为INUS条件的关系,指的是函数相关的关系。我们再次提到一个领域,在个体或一般中,与之相关的是某种函数相关。

要找到这种新意义上的原因,就必须完成两项任务,才能充分解决问题。我们应该既要找出这一总体原因中的所有因素,又要发现其影响以何种方式取决于这些因素。即发现影响对全部原因的函数相关规律,或发现与每一部分原因相关的偏微分方程。

原因与条件(二)

因果关系的走向

缺少关于因果关系的方向,会导致对因果关系的叙述仍然是不完整的,也会缺少关于什么是导致P和导致A的区别的解释。

(1)有一种关系可以被称为因果优先权,而所谓“A引起的P”的部分含义是,这种关系在A和P之间是一个方向,而不是另一个方向。

(2)他的关系不等同于时间优先权;可以想象,应该有证据证明一个向后因果关系的情况,因为A在P之前是因果关系,而P在A之前是暂时的。两者之间的联系是综合的,向后因果关系不会发生,所以我们可以并且通常使用时间顺序来限制因果顺序的可能性。

(3)“A(因果)对B充分”表示“如果A,那么B,和A在B之前是因果的”,但是“B(因果)对A是必要的”并不等同于此:它表示“如果A,那么B,和B在A之前是因果的”。

(4)虽然“A是(至少)P的INUS条件”不是“P是(至少)A的INUS条件”的同义词,但这种意义上的差异并不能穷尽因果优先关系。如果它真的耗尽了它,因果关系的方向将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因为,假设在这个领域中A有一些必要和充分的条件,那么可以证明,如果A(至少)是P的INUS条件,那么P也是(至少)A的INUS条件:我们可以构造A的最小充分条件,其中P是一个矩。

(5)人们常常认为因果关系的方向与可控性有关。如果一个因果优先权的情况是已知的,我们可以用它来确定其他的情况:我们对B在A之前是因果的可能性的拒绝取决于我们知道我们的行为在A之前是因果的。

如果B是一个事件,涉及到大量分离项之间的某种“连贯性”,而A是一个单一事件,并且A和B是因果关联的,那么A将以B不会解释A的方式解释B,除非某个其他单一事件。这样的例子给了我们一个解释的方向,这可能是因果优先关系的基础。

总结

即使密尔错误地认为科学主要由因果知识构成,但也不可否认,这种知识是科学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一个重要的观点是,如果不讨论因果关系的方向问题,分析可以在因果关系规律论的范围内进行的,因为其中所涉及的因果规律是简单的普遍命题

这篇文章也揭示了“因果原理”的形式和状态,这是一个确定性的假设,在排除归纳法的任何应用中都会用到。此外,它们不仅要求这种现象有某种原因,而且还要求对可能的相关因素的范围有某种限制。但是,这种现象有某种原因是基于这个范围内的因素,或者甚至这种现象有某种邻近的原因,这一具体假设更容易得到经验的证实或否定。因此,这一说法鼓励我们将这一假设视为经验性确认或不确定的东西。同时,它也表明,除了排除方法本身,还必须有一些确认假设的原则,因为每一种方法都是基于经验假设。

END

文稿:张馨友|石琼|杜运周|刘天华|王海铄

排版:李晓菲

审核:没文化的hen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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