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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数份遗嘱冲突以何为准?民法典生效前后不一样】内蒙古鼎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东镇: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即法律效力上,最后的公证遗嘱大于其他公证遗嘱,其他公证遗嘱大于其他种类遗嘱。 明年民法典生效后,类似情形将会有不同的裁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有着规范的办理程序,要想对其进行撤销或变更,同样面临复杂的流程。如果立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又有新立遗嘱的意愿,严格的程序便成了障碍。如果仍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依据,将难以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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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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