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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8月11日讯 (记者朱国旺 郭文培)8月10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编造药品批生产记录、更改药品生产批号、销售劣药等行为,通化斯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9年3月12日和3月27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信箱两次接到投诉举报称,“通化斯威药业在生产药品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举报内容,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4-10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并于2019年4月11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通化斯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仅编造解郁安神片、胃立康片和炎立消胶囊批生产记录,还更改胃立康片、解郁安神片的生产批号,并对更改批号后的成品进行了销售。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将多批次2018年生产的药品的生产批号改为2019年,且对外销售。具体情况为:其一,胃立康片成品批号由更改为,生产数量为27626盒,以每盒1.6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公司9600盒,销售金额15840.00元,抽样30盒,库存17996盒。其二,胃立康片成品批号由 更改为,生产数量为33250盒,该批产品未销售,抽样30盒,库存33220盒。其三,解郁安神片成品批号由更改为,生产数量为33133盒,以每盒3.1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某公司,销售金额.30元。其四,解郁安神片成品批号由 更改为, 生产数量为33220盒,以每盒3.1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某公司,销售金额.00元。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通化斯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解郁安神片、胃立康片和炎立消胶囊批生产记录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对此,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三十日改正,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二)项“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规定的情形,该公司生产的胃立康片(批号: 、 ) 和解郁安神片(批号: 、 )应当按劣药论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对此,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以下处罚:其一,没收胃立康片(批号: ) 17996盒、胃立康片(批号: ) 33220 盒;其二,没收违法所得. 30元;其三,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40元。罚没款合计.70 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通化斯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硬胶囊剂、片剂、颗粒剂、生产与销售。2016年、2017年,该公司还曾因超标排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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