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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交易”属于与“长期股权投资(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相关的术语,一般可译为“a package deal”。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多次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具体来讲,一揽子交易是指大规模的或无区别的交易或行为,一揽子交易的最本质特征是:其中的各交易步骤是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筹划和确定下来的,旨在实现同一交易目的、互为前提和条件。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与“一揽子交易”对应的是“非一揽子交易”。
非一揽子交易就是说各项交易都是独立的,每一项交易之间都不会有任何关系。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比如说,A公司以60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B公司80%的股权,收购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是以4000万元收购40%的股权,第二次是以2000万元收购20%的股权,这两次交易都是必须同时存在的,因为只进行第一次交易的话A公司不愿意,只进行第二次交易的话B公司不愿意,因此这两次交易就属于一揽子交易。
转载自:译问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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